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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 26分钟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买卖合同纠纷,可按受款方确定管辖法院!

imtoken官网苹果版 2023-01-17 05:38:32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对“合同履行地”进行了解释,但由于各地各级法院对该条款适用的理解不同最高院关于货币接受一方,甚至互相碰面,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麻烦。很多法院一般不受理买卖合同货款发生纠纷的案件,要求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情况下,你还愿意努力吗?

律师观点:

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合同未约定履行地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货币支付的,履行地收款方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在适用上一直难以统一,实践中,一些法院将争议主体确定的合同履行地与当事人确定的合同履行地混为一谈。合同法中的履约义务,以减轻负担。认为“争议标的为支付货币”并不适用于买卖合同,而适用于借款合同的规定。

关于本款“争议标的物为支付货币”是指贷款合同纠纷还是一切以支付货币为诉讼请求权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表示。 2016年12月11日发布的《郑梦君、肖爱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明确,在买卖合同纠纷中最高院关于货币接受一方,因货款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接受货币的一方(即卖方)的住所地具有管辖权。因买卖合同货款发生纠纷,合同履行地和管辖权未明确约定的,出卖人可以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例分析:

郑某向其居住地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肖某提出管辖异议。隆回县人民法院认为不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将其移送至其经常居住地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西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转让有误,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基本情况:

肖爱民还欠郑梦君购买云南三七牙膏的货款16万余元。法庭诉讼。肖爱民提出管辖异议。认为隆回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隆回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从郑梦军的诉状和证据来看前提是,不可能知道隆回县人民法院是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肖爱民提供的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应由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管辖异议成立。将移送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但西山区人民法院认为隆回县人民法院在移送中存在错误,已按规定逐级上报云南省高院。云南省高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湖南省隆回县,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管辖案例。

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律分析:

从郑梦君的起诉来看,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肖爱民向郑梦君购买云南三七牙膏后,郑梦君声称肖爱民没有全额付款。因此,本案争议标的为付款币种,合同履行地为湖南省隆回县,收款方为郑梦君住所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由执行地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管辖。最初立案时,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不当将案件移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进行。地方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土地。

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支付货币的,以收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地为一方当事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即时结算的合约,交易地为合约履行地。

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